查跨國婚姻的資料時,很容易踩到一個坑:看到的流程其實不適用於自己的情況。
因為「外籍配偶」和「大陸配偶」在台灣適用的是兩套不同的法律,而網路上的文章大多沒有特別說明自己寫的是哪一套。照著錯的那一套準備,會在中途發現文件送錯機關、階段名稱對不上。
這篇把三個最關鍵的差異講清楚。全篇不寫年限數字——兩套制度的年限不同,而且都修過法,寫死必然誤導,實際要件請以內政部移民署的最新公告為準。
差異一:適用的法律不同
| 外籍配偶 | 大陸配偶 | |
|---|---|---|
| 主要法源 | 《入出國及移民法》 | 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》 |
| 取得身分依據 | 《國籍法》歸化 | 定居設籍(不是歸化) |
兩者的主管機關都是內政部移民署,窗口相同,但受理的法律依據不同,所以適用的條文、要件與表格都是分開的。
這也是為什麼在服務站櫃台要先講清楚自己的身分別——講錯了,拿到的會是另一套的說明。
差異二:文件驗證的機關不同
這一項最實際,也最常出錯。
- 外籍配偶:境外文件經我國駐外館處驗證,必要時再經外交部複驗。
- 大陸配偶:大陸地區的文書透過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(海基會)驗證。
兩條路完全不同。拿大陸的結婚證去找駐外館處,或拿東南亞的文件去找海基會,都是白跑。
而且這一步做錯通常不會立刻被發現——會在後面某個機關受理時才被退,那時候要重跑一遍。
證件本身的體系也不一樣。身分證、戶口本、護照、台胞證分別是什麼、哪一份在什麼場合要用,證件體系:身分證、戶口本、護照與台胞證分別是什麼有整理。
差異三:居留的階段名稱不同
外籍配偶的路徑是依親居留 → 定居,之後依《國籍法》申請歸化。
大陸配偶則多了一個前段:團聚 → 依親居留 → 長期居留 → 定居。
「團聚」這個階段在外籍配偶那一側沒有對應項目,所以拿外籍的流程圖來對,會從第一步就對不上。
另外,兩套制度都有面談程序,目的一樣是確認婚姻真實,但辦理的時點與方式有差異。共同點是:雙方對彼此基本情況的說法要對得起來,這一關問的是生活細節,不是法律知識。
一個共同點:金額的界線一樣嚴
制度雖然兩套,但有一件事標準相同——婚姻媒合不得要求或期約報酬、不得作為營業項目、不得刊登廣告。
所以不論哪一種身分別,能報給你「總價」的對象,本身就處在違法狀態。可以收費的只有對應具體行政工作的部分,例如文件翻譯、認證代辦、隨行口譯,那些和「有沒有成」無關。
法律之外,真正要花時間的部分
文件與居留的事辦完之後,剩下的是生活。而這一段反而是大陸配偶常被低估的——因為語言看起來相通,大家就假設沒有適應問題。
實際上落差不小:用詞與口音的差別、稱謂與人情的規則、醫療體系的使用習慣、職場文化、對子女教育的期待,這些都要重新適應。幾篇相關的整理:
小結
查資料前先確認自己屬於哪一套:
- 法源:移民法/兩岸人民關係條例
- 文件驗證:駐外館處/海基會
- 取得身分:歸化/定居設籍
這三件事確認清楚,後面查到的資料才用得上。各項要件請以內政部移民署的最新公告為準。